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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延长预沟通和时限更长:2019年版指引规定的5个工作日、8个工作日在新版指引中调整为10个工作日,便于派出机构有充分时间对审议意见予以研究。 ② 新增“股权董事应明确提出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”的两种情形:只要议案缺乏必要的制度或文件依据的或违背公司治理程序的,根据指引规定,股权董事应明确提出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,该等修改体现国有股东切实落实“依法治企”,力求提高企业管理水平。
③ 股权董事提交审议意见内容新增了“风险提示”以及“金融机构内部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”:在原有审议意见内容中新增“风险提示”以及“金融机构内部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”,显然彰显了派出机构对于公司内部依法治理以及兼顾商业、法律风险的整体负责态度。笔者认为,审议意见内容更加全面,有利于派出机构更为全面掌握议案的背景情况,有利于派出机构作出的反馈意见更为科学合理。
④ 针对重大事项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,股权董事必须严格执行书面审议意见报告制度,否则相关议案推迟至下一次董事会审议。